行政公告
[類別] 標題 [11505097] 重申本縣所屬學校教師請身心調適假,課務代理請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第1項規定辦理,請查照。
單位 / 發佈人 學管科 / 教師
時間 / 點閱 2026-05-29 18:09 / 88
內容

一、依據本府1141128日府教學字第1140477181號函辦理。

二、查前開函說明五:「本縣符合上開資格之教師請身心調適假所遺課務代課鐘點費,課務代理請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第1項規定,委託適當人員代理;教師無法覓得合適代理人時,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。所遺課務鐘點費應以實際授課節數核實支付,並由各校年度用人費用項下支應,如有不敷支應之情事,再依程序動支「各類員工待遇準備」,並循程序併入年度決算辦理。」

三、另本府持續提供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,請貴校鼓勵教師於有需要時,善加申請利用。